甲养殖场(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合同:由甲向乙出售活鸡5000只,乙在2013年6月21日前向甲支付首期价款2万元,甲于同年6月30日向乙交货,交货后10日内乙结清余款。6月15日,乙得知甲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也签订了一份出售

admin2022-09-19  42

问题 甲养殖场(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合同:由甲向乙出售活鸡5000只,乙在2013年6月21日前向甲支付首期价款2万元,甲于同年6月30日向乙交货,交货后10日内乙结清余款。6月15日,乙得知甲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也签订了一份出售活鸡5000只的合同,担心甲不能按期向自己供货,于是向甲询问。甲称其的确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养殖场规模较大,所以不会影响按期向乙供货。乙仍表示担心,虽经甲催促,也未于6月21日前支付首期款。6月25日,甲养殖场遭遇洪水灾害,致甲饲养的大部分鸡死亡,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并告知乙无法交货。[首经贸2015年研]
    问题:
乙未按期向甲支付首期款是否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为什么?是否构成违约?

选项

答案乙未按期向甲支付首期款不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理由如下: ①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 a.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抗辩方负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b.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②现实危险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 d.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本案中,甲与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能表明甲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故乙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5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乙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支付首期款,构成违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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