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一第67题)

admin2015-06-17  17

问题 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一第67题)

选项 A、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B、税收强制措施不包括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C、个人生活必需的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税务机关可不经税收保全措施而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A,B,D

解析 (1)税收保全制度。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强制执行制度。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A项,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非所有纳税人,故A项错误。
    B项,依据第40条第(一)项,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强制措施之一,故B项错误。
    C项,第38条税收保全和第40条税收强制执行中均有“个人生活必需的用品不适用”的规定,可知C项表述是正确的。
    关于D项,则有争议。由于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不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纳税期限之前,税务机关认为其有逃避纳税行为的,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形下,税收保全是税收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二是针对欠税人,即上述第40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可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本题题干表述不明,当年公布的答案为ABD,但D项不够严密,特此提出。(出题瑕疵,在经济法考题中偶有发生,建议考生不要纠结于答案,而是要关注考点,关注法律规则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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