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24岁,某工厂工人。张某某因换工作服与本厂工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产生报复心理。随即回家将开山用的土炸药包带在身上,在返回机电厂的途中,将正在行驶中的一台手扶拖拉机截住,逼着司机将其送到工厂。当拖拉机行至机电厂附近时,司机弃机逃掉。

admin2016-06-12  38

问题 被告人:张某某,男,24岁,某工厂工人。张某某因换工作服与本厂工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产生报复心理。随即回家将开山用的土炸药包带在身上,在返回机电厂的途中,将正在行驶中的一台手扶拖拉机截住,逼着司机将其送到工厂。当拖拉机行至机电厂附近时,司机弃机逃掉。张跑到刘的车间,寻找刘某某未见,便在车间门口等刘,并将炸药包拿出,宣称要让刘某某过来受死。厂保卫处人员以及公安人员及时赶来,对其进行劝说,最后张某某交出炸药包。对张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判刑(只答判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中止)。 (1)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意图报复,就将炸药包带在身上并回厂寻找刘某某,在未找到的情况下,取出炸药包放在车间门口,虽然其所称是要刘某某一人过来受死,意图也是杀伤刘某某一人,但其放置炸药包的行为已经对不特定的多人和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危险,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为构成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2)其在公安人员的劝说下交出炸药包的行为是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就要看当时其是否具有将犯罪进行下去的可能,如果是完全可以基于本意而将炸药包点燃实施爆炸行为,而由于被规劝回心转意放弃犯罪的。应当成立犯罪中止,如果是行为人迫于压力而无法实施犯罪行为的就构成犯罪未遂。本题中,张某某应当是构成犯罪中止。 (3)对其返厂途中劫持手扶拖拉机强迫司机将其送回工厂的行为不能认为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而题中的手扶拖拉机不属于汽车范畴,张某某的劫持行为也不可能危及不特定的多人或者财产安全,不构成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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