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因买卖大豆发生争议的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1337万元,分5年分期偿还,丙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甲公司作为乙公司偿还债务的担保,当日签订《抵押合同》。2013年

admin2016-06-26  19

问题 2012年6月,因买卖大豆发生争议的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1337万元,分5年分期偿还,丙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甲公司作为乙公司偿还债务的担保,当日签订《抵押合同》。2013年5月,乙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丙公司也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
2013年5月8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设备及其他财产以25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当时,丙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已经超过8000万元)。2013年6月19日,丁公司取得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物产权证。
2014年,甲公司拟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律师在调查中发现,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王某投资设立,两家公司人员、业务、财务上均存在明显的混同;丁公司为王某配偶投资设立,对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各项纠纷均知情。律师提出了两个诉讼方案:
(1)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无效;
(2)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为由,主张撤销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
经与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和管理层协商,最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之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对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正在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乙公司、丙公司的破产案件均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公司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 ①当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发生人格混同,丙公司对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债务人。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在本题中,丙公司转让其资产时,仅国有土地使用权一项的市场价值就已经远超全部资产转让作价,显然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而丁公司又属于丙公司关联方,对纠纷知情,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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