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限截至2015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

admin2022-10-09  29

问题 案例:
 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限截至2015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并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3月25日,A公司对甲的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A公司拟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此时,,甲才得知乙已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丙,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丙返还设备,丙告知甲已将设备转卖给丁。甲要求丁返还设备,A公司则向丁主张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均遭丁的拒绝。
 4月9日,丁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投入使用,遂主张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损失,丙以该质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设备时已经存在为由拒绝,丁遂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根据规定,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已经依法取得了该批设备的所有权,丙将该批设备再卖给丁时,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该批设备已经交付,故丁自交付之日起即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因此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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