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admin2018-05-10  25

问题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2013年卷三第98题)

选项 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
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和第4条规定,本案中,法院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是合法有据的。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此,本案中法院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是正确的。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根据选项D可知,被执行人郭某对金康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因此,法院可以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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