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及其突破。(北京大学2006年、200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2016-06-13  30

问题 简述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及其突破。(北京大学2006年、200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一)所谓合同相对性,在大陆法系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相对性的表现:(1)涉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64、65条。(2)债权转让(《合同法》第80条)与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在这里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①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债的主体,一旦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②从违约责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他就有资格接受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了。(3)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规定在《合同法》第121条。(4)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加害给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瑕疵履行而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也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5)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224条。(6)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以及第254条。(7)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317、318条。 (二)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即债权效力及于第三人的情形。 (1)合同保全,规定在《合同法》第73、74条。①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起诉,债务人为第三人。②撤销权:债权人撤销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2)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单式联运合同中的区段承运人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313条,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6b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