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

admin2015-04-23  69

问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2012年试卷三第86~91题)
请回答下题。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王某

答案D

解析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对于挖掘机所有权并没有特别约定。因此,挖掘机应当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而关于交付的方式,根据《物权法》第26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可知,在王某的所有权设立之前,乙公司已经占有挖掘机,甲公司可以通过转移对乙公司返还请求权代替交付。本题中,甲公司与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事后,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因此,王某应当自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之时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据此,选项D正确,选项A、B、C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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