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

admin2022-12-29  26

问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甲公司在2010年12月1日向丙公司赠送机器设备,甲公司在2011年3月1日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两项无偿赠与行为都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不可能危害将来成立的债权,所以,债权人乙公司不可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丁基金会的捐赠,选项A、B错误。甲公司在对乙的债务成立而届期无力清偿时,仍于2011年12月1日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其危害了债权人乙的利益,乙可以撤销该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述规定。本题中,甲对戊学校的捐赠是社会公益性捐赠,甲不得撤销。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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