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卷二第47题)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可以并用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admin2018-06-27  36

问题 (2016年卷二第47题)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可以并用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选项 A、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
B、继续履行与支付违约金
C、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
D、双倍返还定金与支付违约金

答案A,B,C

解析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务款。”采取补救措施针对的是合同没有适当履行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补救措施不能完全弥补被违约一方损失。如因为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停工。采取的补救措施就是修理或更换设备,另外还需要赔偿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继续履行针对的是合同没有履行的情况,如只发了一半货物就不继续发货,继续履行要求供货方继续发货。如果收货方因为没有及时到货而遭受损失的,那发货方就需要支付金钱赔偿。此时,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那就适用违约金条款。定金和违约金都是金钱方面的补偿,只能选择适用。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容易使守约方收到的补偿高于其受到的损失,违背合同的公平原则。故选项A、B、C正确,符合题意;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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