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欠曹某债款数千元,久催未还。曹某遂将关某的5岁儿子骗至曹家,作为人质扣押,逼关某还债。关某请求所在县公安局责令曹某放人,并依法追究曹某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县公安局认为关某欠债不还不是出于无偿还能力,而是想赖账,故让关某先还债,然后责成曹某放人。关某不

admin2009-05-20  28

问题 关某欠曹某债款数千元,久催未还。曹某遂将关某的5岁儿子骗至曹家,作为人质扣押,逼关某还债。关某请求所在县公安局责令曹某放人,并依法追究曹某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县公安局认为关某欠债不还不是出于无偿还能力,而是想赖账,故让关某先还债,然后责成曹某放人。关某不同意,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
法院如能受理此案,应否通知关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什么?

选项

答案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成为第三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增加某种权利或者减少某种权利,增加某种义务或减少某种义务。本案中,县公安局口头答复暂不予解救关某之子这一不作为行为,对关某而言,既未增加也未减少某种权利或义务,所以关某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鉴于关某之子尚未成年,如提起诉讼,关某可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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