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武汉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05-05  23

问题 简述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武汉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它的设立意味着当事人的处分权进一步扩大,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民主性的进一步增强。但是民事诉讼法对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规定了限制性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如果约定在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5)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乃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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