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2005年试卷2第70题)

admin2014-12-22  37

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2005年试卷2第70题)

选项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
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

答案A,B,C

解析 鉴定结论(注意,现改为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未经指派或聘请,作出的结论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只能作为书证(如果是医院出具的)或者证人证言(如果是医生个人出具的)而使用。诊断证明与鉴定结论在制作的主体、程序及表现形式等方面有本质区别。故A选项符合题意。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此,B、C两项中的鉴定人分别是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故材料乙、丙均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D选项中的材料丁由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可作为鉴定结论(意见)使用。故本题的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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