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2011年试卷二第97题)

admin2012-12-12  34

问题 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2011年试卷二第97题)

选项 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
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诉解释》第4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上述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来分类,可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内部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作为上下级从属关系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政决定。外部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作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种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内部关系不服的,通过内部申诉等途径解决而非提起行政诉讼。对外部关系不服的,一般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A项,根据《公务员法》第29条的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查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查和体检。可见,体检是面向公务员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接受体检的人员尚未被录用成为公务员,对其资格的取消将会对报考公务员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该行为属于外部行为而非内部行为。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选拔公务员的行为,不属于内部行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项当选。
    关于B项,《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处于试用期的公务员是已经被录用的公务员,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该行为不服的,只能通过内部申诉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项不当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的规定,CD两项属于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惩处、任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D两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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