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一个半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重新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再次起诉。县人民法院在开庭

admin2013-06-14  32

问题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一个半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重新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再次起诉。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时,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申请传唤该案的知情人出庭作证。法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公诉人在质询中发现,被告人张某还有敲诈勒索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张某犯有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法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经重新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审理后,法庭认为,指控张某犯有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法庭据此做出了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检察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人的次日,将被告人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法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一审法院判决生效一年后,人民检察院又发现了张某敲诈勒索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依此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做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张某犯有敲诈勒索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与原判诈骗罪之刑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合并并决定执行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本案在处理上存在以下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1)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中,不能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因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图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为对于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补充侦查的期限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为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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