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王某在某工程学校学习期间,张某在该学校担任教师。2012年9月,张某捡到王某的身份证,在未经王某的同意下,擅自利用王某的身份证,同时伪造了王某的收入证明,通过网上认识的朋友向A银行某市分行职员孙某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资料。孙某

admin2016-04-23  39

问题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王某在某工程学校学习期间,张某在该学校担任教师。2012年9月,张某捡到王某的身份证,在未经王某的同意下,擅自利用王某的身份证,同时伪造了王某的收入证明,通过网上认识的朋友向A银行某市分行职员孙某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资料。孙某又将该申请资料邮寄给A银行信用卡中心。同年10月。信用卡中心根据张某提供的申请资料,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审核,批准并发放了户主为王某的信用卡。2013年1月10日,张某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15000元,致使王某的姓名被列人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王某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张某向银行归还了该笔透支款。2013年10月22日,银行删除了王某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2013年11月2日,王某将张某、某工程学校、A银行某市分行、A银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名誉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失业保险金5400元、交通费964元,以上总计19364元。
    经查证,银行的征信系统并未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系统联网,职工的姓名是否被列人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不影响用人单位为该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问题:
除直接侵权人张某外,被告工程学校、A银行某市分行信用卡中心对于王某被侵权的后果有无过错,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张某在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时虽系被告工程学校的教师,但张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并非受工程学校指派而为的职务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与工程学校无关。故工程学校无过错,对于原告王某被侵权的后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信用卡中心是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开办信用卡的专门机构,负有审核客户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资料的义务。信用卡中心虽然与张某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但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与王某姓名权被侵犯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信用卡中心在涉案信用卡申办、发放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于原告王某被侵权的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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