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1日,甲欠乙20万元,清偿期为12月31日,由丙担任一般保证入,保证期间是200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现甲到期不偿还债务,乙于2001年4月1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履行债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向乙偿还20万元的债务,该判决于同年6月2

admin2022-03-15  36

问题 2000年9月1日,甲欠乙20万元,清偿期为12月31日,由丙担任一般保证入,保证期间是200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现甲到期不偿还债务,乙于2001年4月1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履行债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向乙偿还20万元的债务,该判决于同年6月27日生效。则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选项 A、丙的保证期间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如果在保证期间内,乙没有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责任消灭
C、本保证合同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嗣‘效中断
D、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2001年6月27日起2年内

答案1,4,8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厂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由以上两条可知,由于本案中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的效力因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而有区别,在本案的一般保匪中,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并非必要条件,因此A项正确,而B项错误。另外这里还要注意,《担保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保证期间性质的规定,已经被《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取代。《担保法解释》第3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汁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该条第1款町以发现,D项是正确的。《担保法解释》第36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小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该条可以发现,C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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