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申请的原则之一是“(21)”。(2008年11月试题21)

admin2015-05-27  31

问题 我国专利申请的原则之一是“(21)”。(2008年11月试题21)

选项 A、申请在先
B、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
C、使用在先
D、申请在先、使用在先或者二者结合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专利申请具有4个原则: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1)书面原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即书面原则。
    (2)先申请原则。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4)优先权原则。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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