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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2012年试卷二第32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2012年试卷二第32题)
admin
2017-03-07
33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2012年试卷二第32题)
选项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答案
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第209条从正反两方面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其中《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刑事、斥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知,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以及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规定,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即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所以选项A、D不当选。对于选项B,并非所有的共同犯罪案件都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律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才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以选项B不当选。选项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所以选项C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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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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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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