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

admin2017-11-28  36

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卷一10题,单选)

选项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答案B

解析 本题属于选非题。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该规定中的“可以”字眼表明“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故属于任意性规则,选项A正确。
    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推理的过程,即将具体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得出法律结论的过程,故选项B错误。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法的实现方式不仅表现在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更表现在以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通过权利人的行动,启动法律与制度的运行,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规定,明显体现了法的可诉性,故选项C正确。
    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寻求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而权利所进行的指引属于不确定的指引,故选项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F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