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27

问题 (2003年)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制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B

解析 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见对于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诉期是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李某是在1998年1月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因此追诉时效应该从1998年1月起算,而非从1997年4月起算,故A选项不当选。同时,公安机关在1998年8月才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6个月追诉期,所以不能对李某进行处罚,故B选项当选。   
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可见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对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要减轻处罚,也没有规定违法行为人配合查处的应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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