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dmin2011-10-07  31

问题 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答案D

解析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所以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某种利益。如果没有法律关系客体,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即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所以法律关系也就不复存在。在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中,如果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为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则诸单向法律关系之间有主次之分,所以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须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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