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都由各自清偿。婚后,由于宋某经常赌博、酗酒而欠下债务7万余元。刘某为此经常规劝宋某改邪归正,但宋某非但不听,还经常打骂刘某。一日,因宋某酗酒晚归,刘某

admin2017-05-08  33

问题 2006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都由各自清偿。婚后,由于宋某经常赌博、酗酒而欠下债务7万余元。刘某为此经常规劝宋某改邪归正,但宋某非但不听,还经常打骂刘某。一日,因宋某酗酒晚归,刘某与宋某再起争执,宋某一记耳光导致刘某右耳失聪。刘某忍无可忍,最终于2008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刘某和宋某拥有下列财产:住房一套,此房产于2005年登记于宋某名义下;汽车一部,该汽车系刘某和宋某共同在2007年从经销商处购得;存款4万元,存折上的储户名称是刘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欠张某3万元钱,对于刘某与宋某结婚期间的约定,张某并不知情。二人婚后还生有一子宋嘉,正处于哺乳期,二人都想当宋嘉的监护人。问:
    (1)如何认定夫妻拥有财产的归属?
    (2)法院在调解不成时是否应当判决刘某和宋某离婚?为什么?
    (3)对于宋某因赌博、酗酒欠下的7万元债务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4)对于欠张某的3万元债务,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5)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如何确定宋嘉的监护人?为什么?
    (6)如果刘某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

选项

答案(1)①房产属于宋某所有,因为房产是登记在宋某名下的婚前财产。②汽车属于刘某和宋某共有,因为二人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定有财产协议,但并未指明共同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各自所有,因而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③4万元存款属于刘某所有,因为存款单的账户名称就是刘某。 (2)法院应当判决宋某和刘某离婚。因为宋某经常酗酒、赌博且屡教不改,并实施家庭暴力,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3)宋某因酗酒、赌博欠下的7万元债务应当认定为宋某个人债务。因为因酗酒、赌博所欠下的债务属于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只能以宋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4)宋某和刘某对欠张某的3万元债务都负清偿义务。因为张某对于宋某、刘某对外清偿债务的约定并不知情,宋某、刘某对外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张某。对于欠下的3万元债务,应由宋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5)法院应当将宋嘉的监护权判给刘某。因为离婚后,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子女为原则。 (6)法院对于刘某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因为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刘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4f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