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16/2/68)

admin2021-04-01  42

问题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16/2/68)

选项 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
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
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由此可知,并非所有的证人都应当出庭。所以A项不选。
    选项B正确,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此时该项证据应予排除,B项应选。
    选项C正确,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法条的规定是“可以”。所以,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若以正常程序取得询问笔录,则此异议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若以非法手段取得询问笔录,则此异议法院应予支持。所以,C项的说法不算错。
    选项D错误,不选: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只要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其取得的证据属于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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