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下旬,邹某携带美元13000余元来到A市,在兑换美元过程中结识了被害人马某。6月26日,邹某租赁了一间房屋并购买了保险柜等办公物品摆放在房间内,之后给房间安装了防盗门,同时将防盗门里面的开关焊死,将房间惟一的一扇窗户用砖头堵死。6月30日下午

admin2014-04-02  16

问题 2005年6月下旬,邹某携带美元13000余元来到A市,在兑换美元过程中结识了被害人马某。6月26日,邹某租赁了一间房屋并购买了保险柜等办公物品摆放在房间内,之后给房间安装了防盗门,同时将防盗门里面的开关焊死,将房间惟一的一扇窗户用砖头堵死。6月30日下午,邹某将马某带至其租用的房间内,声称该处是其办公地点,并与马某达成了兑换美元的口头协议。7月3日上午,邹某电话约请马某携款至其租用的房间兑换1万美元,之后又打开保险柜谎称自己尚有5万美元可供兑换,并询问马某是否愿意继续交易。马某同意后二人商定当日下午再行交易。当日下午马某赶到该房间,将携带的人民币17万元交给邹某清点。邹某把钱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白色纸袋内后,佯装打开保险柜取美元,迅速跑出房门,并将防盗门锁上,之后逃离现场。则邹某的行为成立:(   )。

选项 A、诈骗罪
B、抢夺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答案4

解析 抢夺罪、诈骗罪和抢劫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对象都是公私财产,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各自的犯罪手段、方式不同:抢夺是乘他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财物,被害人没有失去行动自由和夺回自己财物的能力,却往往因为犯罪行为人迅速逃离现场而来不及夺回自己的财物。诈骗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抢劫是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失去反抗的能力,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劫财手段,是否属于抢劫罪所要求的“其他方法”,关键是看该手段是否已使被害人丧失了控制自己财物的能力、丧失了抗拒他人劫取自己财物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就本案而言,首先,邹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邹某为获得马某的信任,起初确实使用了某些诈骗手段,如将租来的房间故意称为其公司的办公室以及谎称尚有巨额美元可供兑换等等。但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当马某将钱交给邹某清点时,交易尚未完成,被害人可以随时停止交易,要回属于自己的财物,故并未对其财物失去控制。这充分说明被害人不是因为受骗才“自愿地”将财物交给邹某占有的。其次,邹某的行为也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从表面上看,邹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似乎是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事前事后也未直接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其之所以能够得逞,是因为邹某经过策划,预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设置,从而使被害人陷于在被劫取财物时处于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时采取当场夺回财物控制权的有效措施的状态,从而使自己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得以实现。这显然与抢夺犯罪被害人没有丧失夺回自己财物的行动自由和能力不同,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比较容易排除。故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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