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53题,多选)

admin2017-11-24  31

问题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53题,多选)

选项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
A项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有预料,但是对于危险实现为结果的历程产生错误认识。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   
B项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结果提前实现的情况,如果是预备行为导致所追求的结果出现,则成立故意犯罪的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如果计划先后实施数个行为,但第一个实行行为即导致所追求的结果出现,满足“罪责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行为人投放安眠药时已经存在杀死他人的具体危险,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因此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项中,丙计划杀人,采取邮寄的方法,没有能够精确地控制邮寄的对象指向,但是“瞄准”的是地址上标明的受害人,“打中”的正是地址上标明的受害人(注意:受害人姓名不重要,地址才重要),仍然是对象错误。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项中,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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