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1)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2)支付给

admin2016-07-23  33

问题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1)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2)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3)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4)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A公司提出的第(1)、(3)、(4)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第(2)项要求不合理。理由如下: 中美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方,且合同中未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应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者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mfV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