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4-04-28  24

问题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需经法院认可
B、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任何时候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C、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D、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少于30日的应补足,但当事人同意少于30目的除外

答案A,C,D

解析 《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A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通知》)第1条的规定,关于第33条第3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所以B项错误,C项正确。
《举证时限通知》第2条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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