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构成侵权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5-09-16  29

问题 关于当事人构成侵权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在市场上善意购买了一份盗版系统软件,并将该软件复制到计算机上,然后将安装盖盗版软件的计算机进行商业使用
B、甲对抗衰老的药物在中国和韩国均享有专利权,并在韩国开设子公司进行出售,乙在韩国购买大量甲在韩国生产的该药物进口到中国进行贩卖
C、某酒厂有“五粮醇”注册商标,甲从该酒厂以市场价格善意批发一批国酒进行销售,后查实该批国酒为假冒产品
D、甲果园培植基地培植出新的水果,在出卖后使用“留香”商标,但一直未注册,5年后,未经甲的许可,乙在自己培植基地出产的水果商使用“留香”商标,甲就此起诉乙

答案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厢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知,甲虽然是善意购得。但是还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故A项错误。
    根据《专利权》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者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患,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乙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甲的专利权,故B项错误。
    根据《商标法》第64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甲属于善意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商标权》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巳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知,由于甲未注册驰名商标。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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