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是好朋友,张某出资2万元,王某出资3万元,共同投资了一饭馆,由张某经营,利润按比例分享,亏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后经营不善,王某提出散伙。饭馆现有资产5.5万元。[中山大学2015年研] 问: 若张某提出将王某应有的份额卖给自己。王某不愿

admin2022-09-19  26

问题 张某、王某是好朋友,张某出资2万元,王某出资3万元,共同投资了一饭馆,由张某经营,利润按比例分享,亏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后经营不善,王某提出散伙。饭馆现有资产5.5万元。[中山大学2015年研]
    问:
若张某提出将王某应有的份额卖给自己。王某不愿意。后张某提出4万元买下王某的份额。王某则称宁可以3万元卖给他人.后王某以2.5万元卖给了李某,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李的买卖行为无效。王某应将份额出售给他,其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张某请求确认王、李的买卖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 王某和张某之间行为属于个人合伙,而非合伙企业性质。王、张二人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但是没有合伙名称,组织松散,或者是临时性的,其性质属于合伙合同,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因此,张某不享有《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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