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居住在珠海的李某被珠海某公司劳务派遣到沙特工作,2011年6月回珠海,转而受雇于澳门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澳门上班,周末回珠海与家人团聚。2013年1月,李某离职到广州治病,2014年2月回珠海,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

admin2015-08-13  33

问题 2009年4月居住在珠海的李某被珠海某公司劳务派遣到沙特工作,2011年6月回珠海,转而受雇于澳门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澳门上班,周末回珠海与家人团聚。2013年1月,李某离职到广州治病,2014年2月回珠海,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李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2012年12月,在澳门
B、2009年4月至今,一直在珠海
C、2011年5月,在沙特
D、2014年1月,在广州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经常居所。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本题中,李某居住在珠海,虽因为工作和治病变动住所,但依上述规定,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不视为经常居所地,因此,李某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珠海,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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