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

admin2016-09-06  35

问题 《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如何区分组织与领导、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
    (2)甲不明真相、受骗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知晓真相后主动退出该组织,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乙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在其指挥和策划下,其手下抢劫了一家珠宝店,并砍伤了一名执勤保安(轻伤),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选项

答案(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一般参加者,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除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外,其他参加该组织的成员。 (2)甲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因为虽然法律规定对组织、领导和参加行为都要处罚,但对组织、领导和参加行为区别对待,同时对“参加者”也区分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而给予不同的处罚。这里的一般参加者也必须是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参加。甲因不明真相、受骗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了解真相后又主动退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3)乙的行为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由于致保安轻伤,因而不能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也不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这两罪实行并罚。根据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乙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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