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2009年多选25)

admin2013-04-19  29

问题 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2009年多选25)

选项 A、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
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C、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汪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382条,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故本题应选A、C、D。根据《刑法》第155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不构成走私罪的共犯。故排除选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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