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乙公司购进5台空调,2个冰柜,货款总计60000元,从2014年10月起分四期按月支付,每期支付15000元。 2014年5月20日,乙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交给甲公司。5月27日,赵某为甲

admin2021-10-25  31

问题 2014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乙公司购进5台空调,2个冰柜,货款总计60000元,从2014年10月起分四期按月支付,每期支付15000元。
2014年5月20日,乙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交给甲公司。5月27日,赵某为甲公司安装空调,期间,赵某不慎将工具掉到楼下,将行人钱某砸伤。经查,赵某系丙公开发中心派遣到乙公司的安装工人,是丙公司在派遣前对赵某进行了培训。
2014年10月,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500元,后一直未支付第二期货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018一专一58)
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买卖?

选项

答案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属于分期付款买卖。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据此,分期付款要求至少分三期。本案中一共分为4期,所以,属于分期付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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