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dmin
2009-03-12
34
问题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选项
A、原告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
B、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
C、法院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
D、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答案
D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5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因此,A、B、C三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WI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关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对不可替代行为及不作为义务的执行,可采取以下哪些直接执行措施?()
下列哪项不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
关于民事搜查,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
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
随机试题
患儿女,4岁。发热伴咳嗽3~4天,今出皮疹,住外院拟诊“药物疹”,口服阿司咪唑(息斯敏),回家后病情变化,咳加剧,来院就诊。体检:体温39℃,气急,鼻扇动,唇周青紫,两睑结膜红,口腔黏膜粗糙,心率每分钟160次,心音低钝,两肺闻及细湿啰音,腹软,肝肋下3.
对土地权利转移涉及的土地估价较常见的服务内容表述正确的是()。
全波整流、滤波电路如图所示,如果输入信号ui=10sin(ωt+30°)V,则开关S闭合前输出端有直流电压uo为:
2019年1月,甲、乙、丙三人计划出资设立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即A公司,三人约定:(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首次出资额为5万元;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2万元,丙以知识产权、实物作价出资8万元,乙、丙在公司成立时即办理相关出资转移手续。(2)A公司
某电厂与水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保管合同,合同载明的运输费和保管费合计为500000元。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5‰,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1‰。该项合同双方各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为( )。
学生学习了数学运算,然后用字母替代数字进行计算,这属于()。
概念是人脑对客观事物本质特征的认识,事物的本质特征决定事物的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征。根据概念所包含的属性的抽象与概括程度,概念可分为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按事物的指认属性形成的概念称为具体概念,按事物的内在本质属性形成的概念称为抽象概念。下列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问题。2017年上半年,浙江省服务贸易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进出口1650亿元,同比增长18.2%;占全省外贸总额的12.0%。其中,出H1077亿元,增长19.0%;进口574亿元,增长16.7%。领域优势进一步凸显。上
生活节俭应当成为选拔国家干部的标准。一个不懂得节俭的人,怎么能尽职地为百姓当家理财呢?以下各项都符合题干的断定,除了?
小张在M公司担任程序员,他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独立完成了某应用程序的开发和设计,那么该应用程序的软件著作权应当归属(14)享有。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