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金豪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25万元出资,乙以现金20万元和作价10万元的专利技术出资,丙以其房产作价45万元出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即向工商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不久,又吸收丁以

admin2013-10-26  25

问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金豪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25万元出资,乙以现金20万元和作价10万元的专利技术出资,丙以其房产作价45万元出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即向工商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不久,又吸收丁以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经评估,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选项 A、20万元
B、25万元
C、30万元
D、50万元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有偿债的能力,因为非货币出资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评估风险或者价格风险等,因此必须对货币出资金额有最低的要求。本题中,金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那么100万元× 30%=30万元。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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