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孙某(男,16岁),强奸妇女邓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l2年6月3日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6月l0日,检察人员赖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孙某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甘某为

admin2013-10-10  21

问题 案情:孙某(男,16岁),强奸妇女邓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l2年6月3日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6月l0日,检察人员赖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孙某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甘某为其辩护。案件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甘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甘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指手画脚,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制止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当即决定拘留甘某。2012年8月3日,法院宣布:孙某强奸妇女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以“孙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属量刑过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遂改判孙某有期徒刑7年。问题:
在本案审理中,二审人民法院改判孙某有期徒刑7年是否违反二审的审判原则?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在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改判孙某有期徒刑7年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因为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上诉的同时提出了抗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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