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系“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08年6月1日。 2017年9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以清包工方式为本市乙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1200万元。 (2)为本市A公司提供办公楼建造工程,工程所需原材料由A公

admin2018-05-25  24

问题 甲建筑公司系“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08年6月1日。
    2017年9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以清包工方式为本市乙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1200万元。
    (2)为本市A公司提供办公楼建造工程,工程所需原材料由A公司负责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造价为200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已预收工程款200万元。
    (3)为外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建造住宅楼工程,当月取得工程进度款5000万元,及材料差价款2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分包款1000万元,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工程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1日。
    (4)收取本市C公司工程尾款900万元。该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C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1日。
    (5)与本市D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D公司以其开发的写字楼抵偿所欠甲公司建筑工程款8000万元。该工程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D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715万元。甲公司已豁免D公司剩余债务。(原8000万元建筑工程发票于2017年3月已提供给D公司)
    其他资料:上述工程款均含增值税,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认证抵扣。甲公司所在市规定本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不需预缴增值税。
    要求:
编制月末甲公司结转增值税相关会计分录。

选项

答案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 75.68 贷:应交税费一预交增值税 75.68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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