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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7岁)与华某(17岁)系玉峰中学初二学生,2005年5月23日,刘某由于看华某不顺眼,便邀约本班同学张某殴打华某。当晚20时许,刘某及张某在学校教学楼二楼厕所处拦住华某,并用脚踢打华某,同时,刘某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将华某左腰部刺伤。华某的损伤经鉴定
刘某(17岁)与华某(17岁)系玉峰中学初二学生,2005年5月23日,刘某由于看华某不顺眼,便邀约本班同学张某殴打华某。当晚20时许,刘某及张某在学校教学楼二楼厕所处拦住华某,并用脚踢打华某,同时,刘某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将华某左腰部刺伤。华某的损伤经鉴定
admin
2008-06-12
25
问题
刘某(17岁)与华某(17岁)系玉峰中学初二学生,2005年5月23日,刘某由于看华某不顺眼,便邀约本班同学张某殴打华某。当晚20时许,刘某及张某在学校教学楼二楼厕所处拦住华某,并用脚踢打华某,同时,刘某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将华某左腰部刺伤。华某的损伤经鉴定系暴力锐器刺击腹部致其结肠穿孔,其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选项
A、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对刘某进行讯问、对华某进行询问时,都应当通知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刘某和华某的法定代理人都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
C、如果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刘某和华某均可不到庭
D、本案既可能通过公诉的方式处理,也可能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如果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本案,刘某和华某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
答案
A,B,C,D
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不是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A选项符合题意。在本案中,刘某是被告人,华某是被害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但是,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没有上诉权,故B选项也符合题意。本案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害人华某可以不到庭,但是,刘某必须到庭。故C选项也符合题意。D选项的前半部分表述正确,但是,如果通过自诉方式来处理的话,由于本案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法院不可以调解,故D选项也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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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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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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