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4月25日早上,在某市常乐镇附近的一块稻田里发现了一具无名男尸,年约30岁左右,俯卧在稻田里,上身赤裸,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后脑有6至7处钝器击成弧形创口,血肉模糊,背部右侧有一处不大的皮下血肿。死者南边20多尺的机耕路上,有喷溅状的血点5处,现场中心的

admin2017-05-25  33

问题 某年4月25日早上,在某市常乐镇附近的一块稻田里发现了一具无名男尸,年约30岁左右,俯卧在稻田里,上身赤裸,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后脑有6至7处钝器击成弧形创口,血肉模糊,背部右侧有一处不大的皮下血肿。死者南边20多尺的机耕路上,有喷溅状的血点5处,现场中心的稻苗均被踩倒。在侦查中发现,尸体旁边的泥水中,有一件蓝色短袖衬衫,袋内装有一只皮夹,内有现金13.45元,写有徐明根名字的某丝绸厂介绍信一张,4月24日乘车至五六镇的汽车票一张,另外,还在现场提取到镐头一把。通过现场勘查和对尸体进行检验,得出结论:死者头部系钝器所击,致粉碎性骨折及软脑膜下广泛性出血而死。由此确认死者系他杀无疑。
经过初步侦查,没有收集到谁是凶手的直接证据,但收集到了一些间接证据,并证实了死者就是徐明根,系合新村村长兼合新丝绸厂采购员。根据合新村干部和徐明根亲属反映,徐明根在死前两天,曾收到一封电报,内容不详。徐明根于4月24日下午3点30分坐汽车到五六镇。徐明根去某市区前,曾向农业银行提取限额支票两张,1张5千元,另一张为9千元,并且随身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只。徐明根的女友除肯定上述事实外,又向侦查人员反映:徐明根于24日下午5时左右到达她家,曾告诉她说,有人在23日下午发给他一封电报,叫他于24日下午6时,在该市汽车站等,但发报人是谁不知道,在车站等徐的是田小法。
  根据上述线索,在该市邮电局查到了电报底稿。收件人徐明根,发报人为某县哨吟乡陈太兴,发报时间是23日下午2点55分。这样,与徐明根之死有关的可疑对象出现了两个,一个是田小法,另一个是陈太兴,他们跟死者是什么关系呢?在25日晚上有什么活动呢?如果他们是凶手,杀死徐明根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经深入当地侦查,发现并没有陈太兴此人,只有苟太兴。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证实,苟太兴平日为人较好,23日、24日又没有作案条件,把苟列为杀人嫌疑犯是没有根据的。在侦查苟太兴的过程中获得了重要线索,田小法在1996年下半年曾与徐明根提取软缎被面300条去外地推销。于是,田小法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经侦查,获得如下证据:
1.田小法于1996年下半年从徐明根处提取软缎被面300条,贩卖后,未曾如期向徐付款。
2.1997年4月24日下午,田小法穿皮凉鞋离家,在该市汽车站下车,到第2天上午9点回到哨吟乡五星村家中。
3.田小法于24日晚上12点投宿在该市前进招待所。进所后曾用水冲洗一段时间后才就寝,早上6点钟离开招待所。
4.田小法于4月24日晚,留在住宿登记簿上的笔迹,经鉴定与电报稿上的笔迹完全相同。
5.徐明根在死亡前是跟田小法一起去常乐镇的。
6.徐明根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块,限额支票两张,票面为5千元和9千元。在田小法裤袋里搜出宝石花手表一块,在其拎包内搜到面额为5千元和9千元的限额支票两张。
7.尸体检验报告。
8.死者徐明根的血为B型,田小法之血为A型,凶器榔头及旧鞋上的血斑为人血,B型,镐头上的毛发为人发,血型为B型。
9.查获了作案后洗过的衣裤和凉鞋。
问题:以上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田小法是杀害徐明根的凶手的证明要求?

选项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所收集到的证据符合证明要求,完全可以认定田小法是杀死徐明根的凶手。理由是: (1)田小法贩卖被面后将所得货款全部花光,无力偿还,因而吞没徐明根之被面款,要杀死徐明根,是田小法杀人的动机,从证据l可以说明。 (2)田小法拍电报叫徐明根赴约,说明田小法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证据4可证明4月23日约徐明根来市的电报系田小法所拍。 (3)田小法24日去市里,25日离开市里及与徐明根一同去常乐镇,说明有犯罪时间和条件,这从证据2、5可以说明。 (4)在田小法家查获的限额支票、手表、凉鞋上的血迹和犯罪工具上的毛发血迹,尸体检验报告等,说明其犯罪结果。 本案依据的证明标准是:这些证据,都是由田小法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其中任何一个证据都能与其他一系列的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就如一根链条,将凶手紧紧锁住,达到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的要求。这些证据,包含着犯罪的原因、时间、地点、工具和结果等,如果少了其中的任何一项,就不可能认定田小法犯有杀人罪。再者,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协调一致,得出的结论是排他的,即排除了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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