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政府时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22-03-30  28

问题 关于北京政府时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前期参议院根据司法部的呈请,决定适用《大清民律草案》;后期由于《民律草案》的编成,代替了《大清民律草案》的实行
B、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是《大清新刑律》,其中与民国国体抵触而失效的条文除外
C、北京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编纂了大量单行商事法规以调整商事关系
D、由于北京政府对《大清新刑律》进行修订形成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及其修正案主要仿效西方刑法理论,所以为了辅助其实行以更好地切合中国实际,于是颁布了大量的特别刑事法令

答案D

解析 (A项的错误是,民国民事法律关系一直适用的是《大清新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以及各种单行民事法令,并在实践中辅以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司法部呈请的《大清民律草案》被参议院以该法从未宣布过、无从援用的理由否决。而《大清民律草案》则因为国会被袁世凯解散,没有完成立法程序,因此没有实际施行。B项的错误是,刑事法律方面主要适用的是以《大清新刑律》为基础删修产生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和《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其中《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经过两次修改),以及利用大量单行法实际调整社会刑事法律关系。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C项的错误是,北京政府初期虽然试图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为了加快立法进程,重新采取了民商分立的体制;同时,其编纂的大量单行商事法规并没有实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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