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公务员
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如果是给付货币,履行地点应当是( )。
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如果是给付货币,履行地点应当是( )。
admin
2009-10-24
15
问题
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如果是给付货币,履行地点应当是( )。
选项
A、给付一方所在地
B、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
C、合同签订地
D、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答案
B
解析
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在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合同,是适当履行,从而消灭债务,在非履行地点履行则不能发生债消灭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履行地点可以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B项符合题意。如果给付的是动产非货币,则A项给付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C项合同签订地可以作为履行地:如果是不动产,D项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即是合同履行地。由于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所以其履行地点是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J2p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行测题库国家公务员分类
0
行测
国家公务员
相关试题推荐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开福区法院,开福区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岳麓区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开福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生命在另外一个行星上发展,必须具备至少两个条件:(1)适宜的温度,这是与热源保持适当距离的结果。(2)至少在37亿年的时间内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变化幅度。这样的条件在宇宙中很难找到,这使地球很可能是惟一存在生命的地方,由上文可知,( )。
我们假定下列前提为真:①S大学所有的法律系学生都是学英语的、②S大学所有的经济系学生都是学日语的、③S大学法律系和经济系的学生绝没有既学英语同时又学日语的人、④向进是学日语的。请问下列结论哪个正确:( )。
在计算机语言中有一种逻辑运算,如果两个数同一位上都是0时,其和为零;一个为0、一个为1时或两个都是1时,其和为1。那么( )。
超声波:是人耳听不到的声波。按照这个定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许可证一经( ),即获法律效力。
时间的一维性是指( )。
我国民法是调整(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一般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部分组成。货币市场是短期(通常一年以下)资金市场。根据以上定义,下面哪种市场属于货币市场( )
随机试题
有关下颌骨的生长,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下述哪项对于肺炎支原体肺炎的诊断意义不大
循环性缺氧可由下列哪种原因引起
鉴别室速与阵发性室上速最有力的证据是
采用代用维卡仪法测定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时,如果固定用水量法和调整用水量法的结果有冲突时,以固定用水量法的结果为准()。
实物量法与定额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步骤的主要差别在于()。
代数:数学()
IhavebeenveryluckytohavewontheNobelPrizetwice,Itis,ofcourse,veryexcitingtohavesuchanimportant【C1】______of
错误理解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因是: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