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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卷二—9,单)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卷二—9,单)
admin
2014-04-02
47
问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卷二—9,单)
选项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对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犯罪停止形态的判断。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对抢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A项正确。
通常的共同犯罪,需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某种犯罪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应注意的是,由于犯罪概念本身具有不同含义,所以共同犯罪也可能仅指具备犯罪构成的客体与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本题中,甲虽然没有达到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甲乙二人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抢夺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可以成立具备犯罪客体与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B项正确。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但是,本题所述情况,正好相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甲利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乙实施犯罪,此时,乙是被利用者,其不成立间接正犯。C项正确。
抢夺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以夺取财物为既遂。本题中,甲已经夺取了被害人的手提包交给了乙,乙已经构成抢夺罪的既遂。乙因为害怕坐牢,抛弃赃物的行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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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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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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