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转化型抢劫。

admin2013-08-09  26

问题 试论转化型抢劫。

选项

答案(1)《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该条规定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 ②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③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2)转化型抢劫是刑法理论中转化犯的一种,而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者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它既可以在此罪与彼罪之间转化,即从轻罪向重罪转化,也可以在非罪与罪之间转化,即从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转化。因此,对于先前行为不构成犯罪之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只有在其后续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犯罪或者相当于犯罪的程度才能转化为转化型抢劫。 (3)对于处在犯罪未遂、预备、中止形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发生转化,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理解为不包括预备行为。该条所规定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当场,才具备了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因此,盗窃、诈骗、抢夺的预备或中止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目的完全是为了逃避追究而不是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所以,它不可能和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行为同等对待,给予抢劫罪的评价,从而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4)对于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结合犯罪时的客观情形对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意志进行分析。共同故意的内容包括希望与希望的结合,也包括希望与放任的结合。在准确定性转化型抢劫的共同故意时,必须排除实行过限行为。在分析有无共同故意的基础上再结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运用证据,才能准确定性。 (5)认定转化型抢劫还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①对于实施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如金融诈骗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罪,根据刑法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是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的。 ②对于入户盗窃的,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入户抢劫的“当场”只能理解为实施盗窃犯罪的现场即户内,而不包括现场的延伸,即追捕的过程中(户外)。另外,对于为了实施诈骗、抢夺财物而进入他人户内,因被揭穿和制止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 ③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定转化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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