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认为,甲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某一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向下列哪些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2010—卷二—80,多)

admin2014-02-24  23

问题 某企业认为,甲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某一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向下列哪些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2010—卷二—80,多)

选项 A、国务院   
B、国务院法制办   
C、甲省政府   
D、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A,C

解析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本题中,企业认为甲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即较大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违法,因此既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审查,也可以向省政府申请审查。故A、C项正确,D项错误。   
  企业如果向国务院申请审查,具体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但是它申请的对象应当是国务院,而非国务院法制机构。故B项错误。本案涉及的条文背后的法理是:可以提出审查建议的对象必须是有权力处理争议法律文件的主体,而有权力处理争议法律文件的主体,要么对文件制定机关有监督权,要么有领导权。本案中,争议文件是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省政府和国务院对市政府均有领导权,因此可以处理。国务院法制机构只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政府法制方面的事宜,它本身无决定权,因此不选。而人大常委会只能监督同级政府,不能监督下级政府,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处理。即使它认为该文件有违法之处,它也只能要求同级政府或者下级人大去行使审查监督的权力。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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