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侦查阶段段某聘请了律师胡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段某进一步委托胡某为其辩护律师,则关于胡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的比较,说法错误的有:

admin2009-04-23  28

问题 段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侦查阶段段某聘请了律师胡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段某进一步委托胡某为其辩护律师,则关于胡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的比较,说法错误的有:

选项 A、胡律师在两个阶段都有权会见在押的段某
B、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胡律师在两个阶段都可以查阅本案的技术性鉴定材料
C、胡律师在两个阶段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D、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胡律师在两个阶段都可以查阅本案的诉讼文书

答案2,4,8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权利的差异。《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以上3条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区别:(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侦查阶段律师并不具有该权利。 (2)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侦查阶段律师并不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有以下相同的地方:都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有侦查阶段律师的所有权利;而侦查阶段的律师不具有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的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相关材料权和调查取证权。综上所述,可以得知BCD三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5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