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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 (2008—卷三—42,单)
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 (2008—卷三—42,单)
admin
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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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 (2008—卷三—42,单)
选项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的区别。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区别在于诉讼结构不同。共同诉讼是多数人与对方当事人形成的双方对抗结构,而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三方对抗结构。从本案纠纷的原型看,乙、丙、丁三人形成的是三方对立的利益格局。因此,可以直接排除A、B项。
至于丙在乙对丁的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直接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由该规定可知乙与丁的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此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丙具有与乙不同的权利请求,因此,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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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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