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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34题)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34题)
admin
2019-01-25
14
问题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34题)
选项
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见:对于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条件并无明确限制;对于检察院抗诉的,即使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也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见,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据此直接可见,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直接看出,C、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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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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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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