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61题)

admin2017-06-05  36

问题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61题)

选项 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
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的知识点较细,全部来自法条,考查了考生对法条掌握的细致程度。关于A选项,《立法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故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A项正确。
    关于B选项,根据同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注意这里是要“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非经过“委员长会议审议”,审议主体不对,故B项错误。
    关于C选项,根据同法第35条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这里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将法律草案公布以征求意见是有限制条件的,即只有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才可以,并非所有的法律案都可以。故C项不准确。
    关于D选项,根据同法第33条的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D项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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