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某系某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2010年12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有挪用公款嫌疑决定立案侦查。2011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月24日被以涉嫌“挪用公款罪”逮捕,并被录像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某的存款2.1万元

admin2015-11-05  37

问题 仇某系某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2010年12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有挪用公款嫌疑决定立案侦查。2011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月24日被以涉嫌“挪用公款罪”逮捕,并被录像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某的存款2.1万元作为“赃款”予以追缴。2011年3月20日,仇某在看守所被同室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2010年3月22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下午县检察院认为仇某情节较轻,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决定不予起诉。
    问题:
对仇某名誉权的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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